政策法规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中型灌区的灌排工程进行节水配套改造的项目,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工程支撑条件。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三)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一)拟申报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修编)》,原则上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团场、农场);
2.灌区有效或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为5-30万亩;
3.水源工程条件较好,水量供应有保障,用于农田灌溉的水量不低于70%,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5.灌区管理机构明确、机制健全。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流量不小于0.1立方米/秒);